央廣網北京6月27日消息(記者侯艷 劉樂 沈靜文)中國之聲《新聞縱橫》今天關註:圍繞“吃得安全”,修法工作本周步步推進。針對實施5年來首次提交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昨天進行分組審議。與會人員就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進一步提高企業提高違法成本提出意見和建議。草案將如何完善,學界又有何說法?
  現行食品安全法自5年前開始實施,隨著監管體制改革推進、尤其是去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實施後,法律亟待修改。除了明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和改革後新成立的國家食藥監管總局的職責、定位,董中原委員同時建議,明確國務院食安委是食品安全規則制定、實施及指導地方監管的唯一機構。
  董中原:理由是,目前政出多門是產生食品安全漏洞的一個重要問題。制定規則的機關不執法,執法的機關不制定規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如果形同虛設,就無法發揮單一機關監管食品安全的設計。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局長張勇表示,按照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總體要求,“嚴”字是此次修法的第一個關鍵詞。根據草案,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力度、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等都將加強。以民事賠償為例,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進一步明確。
  張勇:規定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完善了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而在行政處罰方面,食藥監管總局法制司司長徐景和介紹,除了增列為違法行為提供生產場所或向其銷售違禁物質的法律責任外,處罰額度進一步提高。
  徐景和:違法生產經營貨值不足一萬的,並處1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十五倍至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比現行法中“五至十倍罰款”的規定,修訂草案中“十五至三十倍”罰款的額度提高了整整兩倍。但在分組審議中,劉政奎委員認為,一些罰則仍有加大處罰力度的必要。
  劉政奎:第152條,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處理後仍然銷售該食品的情形,只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顯然太輕,違法成本太低,很難遏制虛假宣傳。
  和劉政奎抱相同觀點者不在少數,白志健、黃潤秋等多位委員認為現有力度仍然不足以震懾違法企業,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趙靜建議取消罰款最高上限。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表示,“下有兜底、上不封頂”的懲罰固然有力,但作為法律,更要考慮實際執行中的平衡。
  吳景明:作為專家,打擊違法行為就應該採用下有保底上不封頂的做法,但是可能還得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因為我國畢竟不像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那麼高,還得分步走,一步步來,相信以後逐步的法律制度嚴格後,咱們的食品質量能夠和發達國家保持同樣的水平。
  在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中,除了“嚴”,另一個關鍵詞是“新”。相比現行法律,草案增設了網絡食品交易監管、有獎舉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重要內容。以首次引入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為例,草案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對這一制度的可執行性,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有所保留。
  李仕春:如果說要把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寫進法律,一定要註意可操作性。很多地方都說建立了所謂的獎勵基金,但是真正的舉報之後來領獎的很少。一種可能是舉報不暢,還有一種是害怕行政機關透露信息。
  陳喜慶委員就此提出修法建議:
  陳喜慶:建議補充一款,增加這樣一個內容:對舉報人信息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避免舉報人信息遭到泄露,造成對舉報人的報複。
  草案第78條也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支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但在陳竺副委員長看來,僅有“鼓勵”還不夠。
  陳竺:國家鼓勵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這個方向是好的,但僅用“鼓勵”力度不夠,建議在該條中增加“在風險較高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品種中研究實行強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表述。  (原標題:食品安全法修改“嚴”字當首 專家建議罰款“上不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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